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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处理规定
为规范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预防放射性物质的污染,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规范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预防放射性物质的污染
二、范围
适用于本院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三、具体程序和规定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残留和剩余部分被称为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
物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 , 故称“放射性三废” 、“三废”处理不当会
造成环境的放射性污染 , 影响工作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健康, 因而妥善处
理“三废”是十分重要的。
1、固体废物的处理
主要采用放置法,被放射性药物污染的固体废物应存在固定的指
定地点并采用适当的屏蔽物加以防护 , 待其自然衰变后 , 当作非放射性
废物处理即可。如为过期的发生器吸附柱应标明日期并用塑料袋包装
后置于贮源室 , 待其自然衰变后再处理。
2、液体废物的处理
应根据放射性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化学性质、放射性强度、废
液的容积以及下水道的排水设备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一般采用放
置法 , 半衰期短的也可用稀释法达到容许排放水平。 放射性强度低的废
水也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 但其放射性浓度不得超过露天水源中限制尝
试的 100 倍。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的放射性废液 , 可采用衰变池贮存十
个半衰后排入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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