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
证明。
四、居住房屋租赁,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凡承租的居住房屋
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 7 平方米的;
其中,承租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6 平方米,或者
人均使用面积低于 4 平方米的,将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在租赁期内,
乙方增加同住人的,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并书
面告知出租人。
五、居住房屋租赁中,凡境内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
的同住人),在按规定向租赁居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乡)社
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租赁信息记载后,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居
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六、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
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