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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
设,规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
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
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
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
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
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
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第五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应按照国
家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