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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范围为 100
-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 频段,且额定传输
功率不超过 80W,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
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 1)。
第五条 额定传输功率大于 22kW 但不超过 120kW 的电动
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 19-21kHz 频段;额
定传输功率不超过 22kW 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
备工作频率为 79-90kHz 频段。上述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
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
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 1)。
第六条 无线充电设备同时具备信息传输功能的,用于信息
传输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单元(或模块)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
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
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
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
(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
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为保护射电天文业务,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在射电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