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阶段
1、立项申请 (县级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整治中心或者乡镇政府向县级国土
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市级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市
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2、立项批复 (由批复机关按照立项申请批复。 )
3、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资金:需要市或县级财政局出具资金拨付文件。社会投
资:一般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方、项目承担方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协议中
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投资额等。镇政府要有县委托)
4、可行性研究报告 (1. 将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
农用地等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重点对可行性和必要性作
出说明; 2、报告必须加盖公章。 )
5、新增耕地来源评估意见 (1. 将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
开发的农用地等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
及相关权益人员现场踏勘并进行评估, 出具评估意见, 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
2. 提供评估意见和专家签字表。写明不在耕地保护范围内,林地不在林业规划
范围内)
6、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意见 (1.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
踏勘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参与论证人数不能少于 5
人,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专业要涵盖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领域;
2. 提供论证意见和专家签字表。 )
7、群众意见 (提供项目涉及权属单位的群众代表意见,群众代表签字、按手印
并留下联系方式,确保有稽可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