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贷款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1、贷款服务费金额: 人民币 元,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 支付给
乙方。
2、因代办贷款产生的邮寄费用 (包括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邮寄函件 ) 复印
费用等,由 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当符合相应的贷款条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件 资料,并
保证其真实、 准确、合法、有效、及时。否则,甲方应自 行承担其责任,除乙
方已经收取的贷款服务费 不予退还外,还应赔 偿乙方损失。
2、按规定应当由甲方本人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在乙方电话 或书面通
知后 2 个工 作日内达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 如果甲方未到 场办理手续的,甲
方应按每日 40 元的标准 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贷 款服务费。
3、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意乙 方将抵押
登记后的《房 地产权证》转交给贷款银行收执保管。甲方 迟延交验证件资料或
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 包括甲方因其他
纠纷致使该房屋被司法冻结、查封等情形 ) ,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展 工作的,
均属甲方违约。 甲方应按其实际延误的时间, 以每日 30 元 的标准向乙方另
行增 加支付贷款服务费 ; 延误时间超过 5 日的, 另行增加贷款服务费标准违
按每日 60 元计算。
4、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及有关费用。
5 、如甲方违反本条第 1 、2 、3 款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随时 解除本合
同。合同解除 时贷款银行已发放贷款的,甲方应将所借全 部款项立即给付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