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判断 - PPP项目公司都是为了运营该基础设施目的成立的特殊目的主体,不能简单地依据股权比例、董事会表决 权比例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这类项目基础设施的控制权总是在当地政府或其 代表(本例中为政府平台公司)的手中,社会资本方只是获得一项运营权,几乎不可能是共同控制 - 实务中需要把“对基础设施本身的控制权”和“对作为PPP项目实施载体的项目公司(SPV)的控制权” 这两者区分开来讨论 - 该基础设施本身并不受社会资本方(A公司)控制,不能确认为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固定资产 - A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虽然对该基础设施本身不具备实质控制权,但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