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普遍认为数据保护是一个障碍相比,我们证明了GDPR可以作为研究的推动者。 本研究的假设是,研究的数据保护框架基于两个欧洲数据保护的监管Struts,第一个与保护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有关,第二个与促进个人数据的自由流通有关。 它证明了存在分层的数据保护机制用于研究的体系结构,其中,基于处理过程所基于的公共或商业利益,收紧或放松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和控制者的保障。 它还进一步说明了每种已确定的数据保护制度如何形成不同的“授权监管点”,以处理出于研究目的的敏感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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