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一直有人反对保证所有全日制法学教师具有与任期相同或基本相似的位置安全和参与教职管理的权利。 ABA认证标准405(c)旨在为临床教职员工提供这种职位安全和教职管理的安全性,尽管该标准尚未得到一致解释。 法律写作教师的处境更加不稳定,因为这些标准仅要求法学院为法律写作教师提供吸引和保留高素质教师所需的职位安全和其他权利。 结果,大多数法律写作学院和大量临床学院都没有与任期相当类似的职位保障,也没有以有意义的方式参与学院治理的权利。 本文探讨了保有权(或同等地位的保证)对确保法学院的学术自由的重要性。 接下来,它概述了有关制定405(c)标准的历史,反对该标准以及为至少部分法学院具有任期的取消认证要求所做的努力。 该文章的结论是,鉴于标准405(c)的历史以及努力消除ABA标准的职位安全性,不太可能对标准405进行修订以为所有专职教师提供平等的地位并提高其水平。在可预见的将来临床和法律写作教师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