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加拿大和美国的互联网诽谤法的不同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首先讨论引起诉讼的要素和可用的辩护。 然后,它探讨了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 在审查了通知要求和时效期限之后,它提供了揭露匿名被告人的机制-约翰·多伊(John Doe)申请,诺里奇药房令,禁令救济。 最后,本文在诽谤旅游业辩论的背景下,概述了在国外承认和执行加拿大和美国的网络诽谤判决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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