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可避免的披露原则,法院可以责令接受前雇主的直接竞争对手的工作的人保护商业秘密。 大多数采用该学说的州不限制其应用。 如果前雇员没有任何披露商业秘密的意图,则该原则的这种广泛应用可能是苛刻和不公平的。 此外,它鼓励雇主提起轻率的诉讼,并阻止讨价还价的竞业禁止协议。 一些州,特别是加利福尼亚州,以这些政策问题为由,拒绝采用该学说。 这种极端做法同样麻烦,因为它忽略了保护商业秘密对社会至关重要。 本文主张对该原则的常识性应用,考虑其两个相互竞争的政策利益:一个人的工作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各国应采纳这一原则,但限制其适用,以鼓励形成竞业禁止协议,阻止无意义的诉讼,并保护个人选择职业和雇主的权利。 这可以通过严格的长期要求来实现,通过禁止会损害公共健康或福利的就业禁令,并通过应用几个因素来确定禁令的公平性。 这将正确平衡商业秘密持有人及其员工的竞争政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