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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治理:GDPR 算法问责制方法的经验教训-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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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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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页
算法现在用于对个人做出重大决策,从信用确定到招聘和解雇。 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美国法律监管。 快速增长的文献在如何解决算法决策问题上存在分歧,个人权利和对非专家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责任是辩论的关键。 在本文中,我阐述了为什么个人权利和面向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问责制不仅本身是商品,而且是有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个人权利才能完全解决要求规范算法决策背后的显赫和正当关切。 如果没有某种形式的公共和利益相关者问责制,对算法进行系统治理的公私协作方法将失败。在本文中,我确定了要求规范算法决策背后的三类关注点:权威性、正当性和工具性。 高贵的担忧导致我们建议我们规范算法以保护人类尊严和自主权; 正当性担忧提醒我们必须评估算法推理的合法性; 工具性担忧导致人们呼吁进行监管,以防止随之而来的问题,例如错误和偏见。 没有一种监管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所有这三个问题。 因此,我提出了一种双管齐下的算法治理方法:一种将个人正当程序权利与通过协作治理(使用公私伙伴关系)实现的系统监管相结合的系统。 只有通过这种二元方法,我们才能有效地解决算法决策或人工智能(“AI”)决策提出的所有三个问题。 这两种方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将是复杂的。 有时这两个系统会互补,有时又会处于紧张状态。 欧盟(“EU”)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就是这样一种二进制系统。 我探讨了 GDPR 的广泛协作治理方面以及它们如何与其个人权利制度相互作用。 以这种方式理解 GDPR 既能阐明其优势和劣势,又能为如何为负责任的算法或 AI 决策构建更好的治理机制提供模型。 它也表明,在缺乏公共和利益相关者问责制的情况下,个人权利可以在建立协作制度的合法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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