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考察了当前对软件创新的法律处理。 它认为,最近关于软件创新监管的司法标准没有充分保护创新。 它提出了软件创新监管的原始标准,旨在指导有关共同版权责任的司法判决、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解释以及开发者仅因软件的创建和分发而受审的每个法庭. 本文提出的标准将责任和补救问题分开,以产生最佳的动态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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