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著名的当代法律学者最近主张用人工智能(“AI”)取代至少一些人类的法律决策,假设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到这些学者认为合适的水平。 本文不同意,特别是关于第三条法官,主要有两个原因。 首先,人类法官必须在稳定与变化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 也就是说,一方面尊重先例,另一方面使法律适应不可预见的情况,从而在塑造法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本文中没有得到充分考虑,人工智能司法机构可能无法充分更换。 其次,人类法官的流失可能会导致人类法律共同体的丧失或减少,从而减少人们对法律的关注。 这个关注法律的强烈动机的人社区是围绕第三条司法机构建立的,在这个社区中知识的传播可能是司法机构履行其作为对其他两个部门的制衡作用的权力的重要来源. 自动化司法的潜在好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更好地实现,并且可能无法证明风险是合理的。 至少,这些问题并没有被那些支持人工智能法官的人充分解决,在任何司法部门自动化的努力中都应该认真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