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
信息披露指引——农林牧渔公司
第一条 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农林牧渔业
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
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农林牧渔的
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农林牧渔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
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门类行业属于“农、
林、牧、渔业”的公司。
农林牧渔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
定的农林牧渔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
务报表营业收入 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农林牧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
引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
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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