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申明书》等)。
“信托计划”/“本信托”系指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
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受益权”系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
受益权。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 1
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
“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或信托计
划存续期间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
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个人投资者”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自然人。本
信托计划的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机构投资者”系指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资者”系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信托当事人”系指受《信托合同》约束,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股权出质人”系指府谷县丰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王乃荣;
“府谷恒源”/“恒源集团”系指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为本信托
计划信托贷款中的借款人;
“兴茂集团”系指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保管人”系指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资金保管协议》,负责本信托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