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1】中,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1.1 不妥之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后才编制监理规划。正确做法:监理规划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1.2 不妥之处:同意技术负责人要求委托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副总工程师审批监理规划。正确做法: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审批。
1.3 不妥之处: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拟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人选。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是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一定年限工程实践经验,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不一定需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事件 2】中,专业工程师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时,认定的开工条件不全。除已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包括:
- 施工图纸已由设计单位正式交付;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完成;
- 施工许可证已办理;
- 施工图审查已完成且通过;
-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订货或进场情况;
-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已按要求搭建。
【事件 3】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和决定不符合规定:
3.1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实施细则,而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自行审批或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批。
3.2 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是合理的,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负责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此职责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亲自承担。
【事件 4】中,总监理工程师处理安全事故隐患的方式不恰当:
4.1 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已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4.2 虽然建设单位不同意停工,但总监理工程师应坚持原则,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而不是放任不管。最终,由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了严重安全事故,这是对职责的失职。
监理工程师在执行职责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对于建设单位不合理的要求,监理单位有权提出异议并据理力争。同时,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安全问题时不能受制于建设单位,应以保障工程安全为首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