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
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x 年( 注:不少于 20 年),自事务所
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
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
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
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鉴证和服务作用,恪
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
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
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
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