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未向审批机关申
请终止经营视同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
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
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
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
贡献。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
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
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
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
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税
务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预决算、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
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 设计会计制度;担任非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