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
出卖人: XXXXXXXX 房地产开发
买受人: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双方对合同未作具体规定的内容,作如下
补充协议:
一、若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方式, 并已详细了解办理按揭的有关规定, 为了尽快办理
按揭,同意如下约定:
1、按揭费用与按揭材料:
( 1)买受人应当承担因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保险费、工本费、买卖
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房产抵押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2)‰支付违约金。
( 3)‰支付违约金。
2、‰支付违约金。
3、按揭担保:
( 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 2)如因买受人违反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抵押合同而致使出卖人在交房前已
经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且买受人尚未向出卖人清偿所发生的费用, 则出卖人有权暂缓
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 直至买受人向贷款银行及出卖人付清应付款项及利息, 且出卖
人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 3)如出卖人为买受人代垫的按揭贷款本息累计金额超过全部按揭款本金的 10%,
则出卖人除有权收取房价款 5%的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
承担任何责任,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发生或增加的全部费用应由买受人承担。
( 4)如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贷款银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则买受人应在银行收
回全部贷款后十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出卖人为其代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全部按揭贷款本
息及罚息等) ,否则出卖人除有权向买受人收取全部房款 5%的违约金之外,还有权
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 5)如出卖人根据上述( 3)或( 4)项的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已向
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买受人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已在办理之中, 则买受人应在收到出
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 与出卖人共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撤回办
理买受人名下的房地产权证的手续,并将该商品房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交还出卖人,
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在协助买受人办理按揭手续时, 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批准贷款额度,
贷款额如不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按揭贷款金额的,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的通
知之日起 7 天内补足差额,否则应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