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和合同条款的有关
规定,编制本工作程序。
二、目的
控制变更工程按合同文件实施,变更费用按合同规定支付。
三、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本工程所有变更的处理工作。
四、定义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在原有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基础上的任
何变化(不含清单数量自然增减)。主要内容包括:因设计、技术标准、
工期、质量要求等方面原因引起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部分的结构
形式、设计数据、清单项目、清单数量、质量标准、施工工艺、工序安
排、工程费用等的变动、增减或取消。可分成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五、工作程序
1、 工程变更的提出
1.1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应填写《变更设计通知单》经由总监办
下发至各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执行施工,监理按照所述内容执行监理、
计量。
1.2 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应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并由总工
和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报送总监办签字盖章后上报指挥部设计部。(所
有附件以公联公司变更报告单及通知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