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规范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资产的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 号),它设定了具体的执行规则。
1. **代办银行**:指定的三家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和交通银行大连分行,负责处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 **借款人资格**:借款人需在申请贷款前拥有365天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一年按时、足额缴纳公积金。若办理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不是同一人,但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
3. **特殊情形**:子女可为退休父母申请贷款,但需满足父母双方面退休、在本市缴存公积金、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等条件。每位子女只能申请一次单人贷款。
4. **信用状况**:贷款申请人不得有不良贷款记录或信用记录,如逾期还款、信用卡透支未还等。如有,需经过办事处审贷小组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放贷。
5. **自筹资金比例**:借款人若已有未还清的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40%。无商业贷款者,购买不同类型的房产有不同的自筹资金比例要求,例如购买90平米以下的商品房,自筹比例可降至20%。
6. **账户状态**:如果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欠缴65天以上,将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
7. **住房类型定义**:包括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及自建房,每种类型都有特定的定义和购买要求。例如,购买商品房需要开发商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这些规定确保了公积金贷款的公平性和风险管理,同时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和不同购房需求的灵活性。通过明确的条款,大连市旨在提供一个有序、安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环境,支持市民的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