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庭:
在这个典当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主要法律知识点集中在典当合同的合法性、当物抵押的有效性、综合服务费的收取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关键问题的详细阐述:
典当合同关系的成立。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当票和《房产典当合同》是确认典当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原告南京市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某清签订的《房产典当合同》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30条,当票作为借贷契约,证明了双方的典当合同关系。同时,典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的典当期限符合这一规定。
当物的抵押合法性。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5条,当户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范某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他对房产共有情况的陈述,考虑到婚姻期间财产的共同所有性质,林某某也被视为共同债务人。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当物的抵押被认定为范某清与林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已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
再者,综合服务费的收取。《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本案中的综合费率2.7%符合这一规定,因此收取是合法有效的。
然后,原告的履行义务。原告在2012年1月16日出具当票,并根据范某清和林某某的授权,将当金转账给范某林,有《受权委托书》、《承诺书》等证据支持,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当金的义务。
接着,担保责任。范某伟与原告签订的《还款保证合同》依据《担保法》第6、18、21条,表明范某伟对范某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样,南京某某起重机械依据《公司法》第16条和《保证合同》,通过股东会决议,对范某清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当金数额和综合费率的问题。尽管当票中预先扣除了综合费用,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7条第2款,利息不得预扣,而综合服务费的预扣在行业内是常见做法,且在《房产典当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因此预扣综合服务费的行为并无违反法规。
原告南京市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求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被告范某清、林某某应支付本金、综合服务费、利息逾期罚息和律师代理费,范某伟和南京某某起重机械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