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类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1. 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2. 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3. 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4. 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 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
应设施;
6. 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7. 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8. 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9. 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
种、毒种的单位;
10.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11.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