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机场周围区域土地利用类型与飞机噪声控制要求,以及配套的监测方法
和标准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通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周围
区域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评价与声环境质量管理。因救援、消防等
特殊需要所产生的飞机通过噪声不受本标准限制。
飞机地面滑行、发动机试车和地面勤务车辆、设备的噪声按工业企业噪声源进行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除飞机外的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源,应执行
相应噪声源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及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