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 20)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 20 年
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
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 ”可称 执行合伙人 )为[ ]、
[ ]、[ ],共[ ]人。其中[ ]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 ) 合伙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