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是关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中的职责和管理规范的详细规定。该制度旨在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提高卫生监督效率,保护居民健康。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它们需要设立专门的卫生监督协管室,配备专职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并在村卫生室中任命卫生监督信息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卫生专业知识,以便有效执行卫生法律法规。
协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掌握管辖区域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详细的管理档案。
2. 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培训。
3. 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改正,严重违规者需及时上报上级卫生监督所,并参与调查取证。
4. 及时处理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协助上级开展卫生监督执法。
5. 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举报,与卫生监督员合作进行相关工作。
6. 对下级单位(如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指导检查,并参与考核评估。
7. 完成上级部门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则负责收集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异常情况,进行法律咨询和宣传活动,以及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供补助经费,并对他们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协管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管理,人事和其他行政事务由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优秀的协管员将得到表彰,不合格者将接受再培训或可能被解聘。
此外,卫生监督协管员还需建立岗位责任制度,确保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进行卫生宣传和培训,实施卫生检查,督促整改,并在必要时配合上级处理违法行为。
这个制度构建了一个覆盖乡镇、社区到村级的卫生监督网络,强化了基层卫生监管能力,提高了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效率,保障了居民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