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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备选购供给监理工作制度
工程设备选购供给监理工作制度
1 此处所指工程设备是指用于永久工程的机械设备及其辅机、附件
等;
2 工程设备订货前,选购部门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所选购设备的规格、
型号、名称、数量、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及订货厂家资质证明和价格
等资料;监理单位应比照设计文件认真核对,并与业主、设计单位
争辩确定后才可定货。必要时,监理单位可提请业主共同对生产厂
进展实地考察,其费用由业主担当;
3 承受招标方式订货的设备,监理单位可参与设备选购的招标工作,
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对设备的技术要求及交货期限的要求。但无论
承受何种方式定货,监理单位都不得代表业主或选购部门签章;
4 监理单位对工程设备选购合同应准时编号,统一管理,防止漏订
或误订,把握设备到货期,满足工期需求;
5 如有必要,征得业主同意,在设备制造期间,监理单位有权对依
据合同供给的工程设备的材料、制造工艺、检验等到供货厂家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