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旨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强化对非金融企业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该办法明确指出,其适用对象为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这解释了为何首批试点的五家机构包括招商局、蚂蚁金服、苏宁金服、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详细阐述,即指拥有两个或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实质性控制权,但自身仅从事股权投资管理而不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公司。这里的金融机构涵盖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等。然而,对于一些边缘性或新兴金融机构,如第三方支付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其定义和归属存在争议,这也反映出实际监管中的复杂性和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特别是5G技术的应用,使得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走在全球前列,如微粒贷、借呗、花呗等产品,它们的背后并非直接由持牌金融机构运营,这种模式给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例如,微众银行并非微粒贷的实际运营主体,网商银行也非借呗花呗的直接支持者,而京东的金条白条业务虽规模庞大,却未取得金融牌照,这些问题都对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历史上看,金融监管经历了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美国在1999年废除了分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转而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表明混业经营是金融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旨在满足客户一站式金融服务的需求。然而,混业经营也可能导致风险交叉传染,如深发展自我炒作股票、保险公司滥用万能险举牌等事件,以及财富管理公司的风险爆发,都揭示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必要性。
监管的紧迫性还体现在金融集团内部风险信息的获取和管理,2012年的《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强调了集团层面监管机构的角色,要求加强监管合作、协调和信息共享,确保金融控股公司具备为旗下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例如,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能力在必要时向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入资本,这反映了金融控股公司在风险防控中的责任加重。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提出,是针对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和金融市场乱象的重要应对措施,旨在通过立法手段建立更为完善、适应性强的监管框架,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未来,如何清晰界定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以及如何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等新型业态,将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