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讲 明
(一)为了反映企业的质量治理和产品质量状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治理和决策提供依
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治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档案。
(二)档案建立范围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涉及国计民生和健康安全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国有工
业企业、销售收入 500 万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及国家企业联系网点企业。企业集团公司下设多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则依照在地原则各企业分不填写;但集团总公司若能够准确填报整个企业集团状
况,则由总公司负责统一填写。企业应按照统计法的规定,认真填写。
(三)本档案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下发的调查软件进行数据填报和传输,企业必须在 1 月底前将
软件导出的固定格式纸质报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电子数据上报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企
业在上报纸质表格时必须按表号顺序连同封面左侧装订。
(四)档案报表按照县、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送的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汇总,并适时
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