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规范
药品市场环境,提升市场的风险发现和控制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根据其所经营药品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
情况、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和规范程度、药品质量管
理水平等因素,对其按经营分类和风险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
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准入标准和新修订
GSP 的有关要求许可,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纳入分级分类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药品零售
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确定分级分类原则,指导检查区县局、
直属分局实施分级分类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
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经营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