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是深圳市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条例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推动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化和公正化。
条例中明确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对劳动者的技能等级和技术资格进行考核和认定。技能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鉴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和规范的原则,鼓励劳动者提升自身的技能水平,并得到相应的待遇。
政府在条例中承担着重要角色,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支持劳动者提高技能,而用人单位则需要配合和支持员工参与职业技能鉴定。通过鉴定的劳动者将获得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持有者在就业和待遇上受到认可。
管理机构方面,市劳动部门全面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包括制定相关规定、培训和考核考评员、制定鉴定机构发展规划等。鉴定委员会则负责协调、监督职业技能考核和鉴定工作,同时设立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处理技术性事务。
鉴定机构是实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实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有法人资格、有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和符合标准的考核设施等。申请设立鉴定机构需向市劳动部门提出,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展鉴定活动,并接受年审制度的监管。
考评员和督考员是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的关键角色。考评员分为一级和二级,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经过培训后获得资格证书。督考员则是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的人员,由市劳动部门从一级考评员中聘任。
报考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劳动者,实行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以及其他自愿申请的劳动者。报考不同级别的工种需要满足相应的工龄、培训或学历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构建了一个完善的技能鉴定体系,旨在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保证鉴定过程的公平公正,同时推动了深圳经济特区的技能人才培养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