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造合同的影响及数据调整说明附核算分录
营改增建造合同的影响及数据调整说明附核算分录
某建设集团公司于 2015 年 4 月份中标一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并于当月签订工程
施工合同,合同额 10300 万元,合同工期 18 个月,合同约定,该工程无动员预付款,
乙方按月向甲方上报工程计量,甲方根据经审批的计量向乙方支付 90%的进度款,
工程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额的 95%,剩余 5%作为工程缺陷责任保证金,
两年后支付,该工程于当年 5 月 1 日正式开工.
该公司对此工程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并依据成本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完工进
度,经测算,该工程预计合同总收入 10300 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 9270 万元,因生
产需要,该公司把部分辅助工程以分包方式分包给劳务队伍,预计总额在 824 万元,该
工程执行营业税率 3%,综合附加税率 12%,按当期确认的营业收入计提营业税金及
附加,按实际收款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假设发生的成本均获得合法有效
凭据.
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该工程完工进度为 70%,累计确认营业收入 7210 万元,
营业成本 6489 万元,其中分包成本 618 万元,合同毛利 721 万元,经甲方审批累计
计价 6859.80 万元,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 6180 万元.
因 2016 年 5 月 1 日之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一般生活服务业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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