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致人损害,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责任如何分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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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帮工致人损害,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责任如何分担 #### 案件背景 本案例涉及一起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担问题。案件中原告汤廷江在为被告杨忠秋垫地基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受伤。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汤廷江需承担主要责任。此后,汤廷江赔偿了第三人16万元人民币。由于此垫地基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性质,因此产生了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 #### 帮工的概念与性质 帮工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帮工关系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 **合意性**: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意见; - **无偿性**:帮工人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 - **单务性**:仅帮工人单方面付出劳务; - **互助性**:多发生在邻里、亲友之间,体现社会互助精神; - **暂时性**:帮工行为通常是短期的、一次性的。 在本案中,原告汤廷江的岳父与被告杨忠秋之间存在着较好的人际关系基础,被告找到原告时并没有提及任何报酬事宜。原告的铲车长期受雇于任丘市地方道路管理站,因此原告并不需要通过帮工获得额外收入。基于以上情况,可以认为原告为被告垫地基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 #### 责任分担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被帮工人的责任可相应减轻。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汤廷江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定其应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综合考量帮工人的过错程度及案件具体情况后,法院酌定减轻被告杨忠秋60%的赔偿责任,即原告汤廷江自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 #### 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被帮工人承担的责任可相应减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帮工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的责任分担原则。 #### 结论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及法律规定的适用,可以看出,在义务帮工导致第三方损害的情况下,责任的分担需综合考虑帮工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帮工行为的性质等因素。本案中,法院认定汤廷江的行为构成义务帮工,并基于其在交通事故中的重大过失,判定了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合理的责任分配比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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