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深入探讨广播电视受众权益之前,首先要理解受众权益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媒体的发展,公众对于信息的需求和媒体的依赖度日益增加,受众权益的保护成为了不容忽视的议题。1999年,围绕《还珠格格》等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媒体侵权行为的关注,显示出中国受众权益意识的觉醒。这些事件揭示了传媒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可能对受众权益造成侵害,从而引发了社会对加强传媒监管和保护受众权益的呼吁。
在学术界,受众权益通常被定义为享受传播服务和相应物质社会保障的公众权利和利益。从商品消费的角度来看,受众权益不仅包括传媒提供的内容,如新闻、广告和各种信息,还包括媒体产品的物理形式,如报纸的印刷质量。此外,传播学研究中,受众权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受众权益特指大众传播的受传者所享有的权利,如报纸读者、广播听众和电视观众的权利。广义的受众权益则更广泛,涵盖了利用传媒表达观点、发布信息、参与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权利。
在广播电视领域,受众权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保障权**:受众有权在接收信息和服务时确保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这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权和传媒产品安全权,如避免因长时间观看电视导致的身体损害,或因媒体内容引发的社会问题。
2. **知悉真情权**:受众有权了解他们所消费的媒体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如名称、产地、技术状况、价格和售后服务等。这确保了受众能做出知情的消费决策,避免被误导或欺诈。
3. **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受众应能自由选择并公平地获得各种媒体服务,不受不正当限制。例如,有线电视订户应有权选择订阅内容,而不会被强制捆绑不想要的服务。
4. **隐私权**:在信息时代,受众的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媒体在收集、使用和传播用户数据时,应尊重和保护用户的隐私权。
5. **批评和建议权**:受众有权对媒体内容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媒体的改进和发展。
6. **参与权**:受众有权参与媒体的决策过程,如通过观众投票、评论等方式影响节目制作。
7. **补偿权**:当受众权益受损时,他们有权要求赔偿,如因媒体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
然而,当前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受众权益方面仍存在不足。例如,在一些案例中,由于法规的不完善,受众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媒体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是维护和保障受众权益的关键。
广播电视受众权益的保护是构建健康媒体环境、促进信息传播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确保受众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媒体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众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媒体机构、学者以及公众都需要共同努力,共同推动相关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提升受众权益保护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