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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 (保质期、保存期 )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
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
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
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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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 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应及时予以处理,
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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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
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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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
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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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
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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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
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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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
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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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
文件。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
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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