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01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 全 体 合 伙 人 出 资 总 额 为 xxxx 元 人 民 币
(¥xxx,000);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货币和实物出资 xxxx 万元人民币
(¥xxxx),占出资总额的 xxx(xxx%)。甲方应
于 xxxx 年 6 月 x 日前,缴付出资完毕;
(3) 乙 方 以 第 4.03 条 所 列 劳 务 出 资 xxx 元 人 民 币
(¥xx,000),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 xxx(xxx%)。
乙方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
四.02 甲方缴付出资时,应将货币划入企业的帐户,将实物资产交
付乙方,乙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向甲方出具收据,
作为出资证明文件。
四.03 乙方以其在企业的三年劳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作为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乙方在企业的一年劳务作价为 xx
元 人 民 币 ( ¥ xxx ), 三 年 劳 务 作 价 为 xxx 元 人 民 币
(¥xxx)。
四.04 合伙人的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
产,均为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
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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