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指导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根据相关管理
规定,制定本指南。参与北京市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北
京市辖区外企业的核查参照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
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 5000
吨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
单位。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
排放单位报告方法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报告的核查
参照本指南实施。本指南所称委托方,是指参与北京市碳
排放权交易并与核查机构签订核查协议的二氧化碳重点排
放单位或相关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独立性。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
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核查过程中
保持客观、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