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设置。
二、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
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
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已
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会计核算软
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三、填表说明:
(一)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
五五摊销法;
(二)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
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
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
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三)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
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四)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填写记账软
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五)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