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
电梯安全运行,依据《xx 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
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
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
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
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
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
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
障运行不得低于 7000 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
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
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 300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