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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 R131 关于车辆紧急制动预警系统(AEBS)的统一规定
目录
介绍
1.范围和目的......................................................................................................错误!未定义书签。
2.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认证申请.........................................................................................................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认证.................................................................................................................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技术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测试规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7 车型或方向盘类型的更改或认证扩展.........................................................错误!未定义书签。
8 生产一致性.....................................................................................................错误!未定义书签。
9 生产不一致的处罚.........................................................................................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正式停产........................................................................................................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机构和型式认证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1 通知书....................................................................................................................................12
附录 2 认证标志的布置....................................................................................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3 警告和激活试验要求-通过/失败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4 合成电子车辆控制系统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介绍(信息)
本法规的目的是为安装于主要在高速条件下的 M2、M3、N2 和 N3 类车辆紧急制动预警系统
(AEBS)建立一致的要求。
对于这几类安装紧急制动预警系统的车辆是受益的,而对于其他非高速条件下的情况,其受益是不确
定的(如:有站立乘客的客车,Ⅰ、Ⅱ和 A 类)。不计这些受益,部分车辆的 AEBS 安装是有技术难点的
(如:G 类车辆和特殊车辆等的传感器位置)。
此外,系统适用于没有安装充气后轴悬挂,要求传感器技术考虑车辆截面角变化的车辆。有意愿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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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车辆应用此法规的缔约方应预留充足的时间应对。
系统应自动
检测前碰撞的潜在风险,并对驾驶员进行示警,在驾驶员没有对警报做出反应时,应启动
车辆制动系统进行车辆减速,从而避免或减轻严重的碰撞发生。
系统尽在驾驶中科避免或缓解碰撞的情况中启用,而不应再一般驾驶条件下被激活。
对于失效的系统,车辆的安全操作不应面临危险。
系统应提供最少声音或触觉警报,也可是紧急的减速,从而使注意力不集中的驾驶员意识到其所处的
危险环境。
在系统运行的任何阶段(示警和紧急制动阶段),驾驶员应可以通过一个有意识的行为,如转向或降
挡减速,接管或推翻该系统。
法规不包括型式认证过程中的所有交通和设施条件。在现实中的实际条件和特征下不应引起误报警或
误制动,而使驾驶员关掉该系统。
1. 范围和目的
本法规适用的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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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超过 8 吨的 N2 类车辆,
(b) M3 类车辆和
(c) N3 类车辆。
车载系统安装充气或气动液压制动系统来避免或缓解严重的追尾碰撞。
2. 定义
2.1 “紧急制动预警系统(AEBS)”指可自动检测潜在前碰撞危险并激活车辆制动系统以进行减速来避免
或缓解碰撞危险的系统。
2.2 “紧急制动预警系统的车辆类型”指在以下方面没有差别的车辆:
(a) 制造商名称或标志;
(b) 车辆特征可显著影响紧急制动预警系统的性能;
(c) 紧急制动预警系统的类型和设计。
2.3 “样车”指将进行试验的车辆。
2.4 “目标”指高产量 M1 类乘用车 AA 轿车或根据其试验中的 AEBS 传感器系统特性表示的软目标。
2.5 “移动目标”指以恒定速度在同一方向移动的目标,其运行线路中心和样车一致。
2.6 “静态目标”指静止并面向同一方向的目标,其线路中心和样车一致。
2.7 “软目标”指在碰撞中对车辆和自身军带来最小伤害的目标。
2.8 “碰撞示警阶段”指在紧急制动前的直接阶段,期间 AEBS 将向驾驶员进行潜在前碰撞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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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R.E.3 车辆结构的一致性决议中定义,文件:ECE/TRANS/WP.29/78/Rev.2,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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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紧急制动阶段”指AEBS开始向车辆制动系统发出至少 4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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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要求的阶段。
2.10 “公共区域”指可由两个或以上功能(如:符号)显示的区域,但并非同时。
2.11 “自检”指当系统运行时至少在半连续式基础上做系统失效检查的整合功能。
2.12 “碰撞时间(TTC)”指通过样车和目标之间的距离及两者相对速度的比值计算的瞬时时间值。
3. 认证申请
3.1 关于车辆紧急制动预警系统的车辆认证申请应由车辆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表进行提交。
3.2 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一式三份:
3.2.1 按 2.2 节涉及的项目进行的描述,并附有 AEBS 设计基础的文件包,其可以是链接到其他车辆系统
或直接给出控制输出变量。应给出车辆标识的数量和/或符号以识别车辆的类型
3.3 代表车型进行认证的车辆应提交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试验。
4. 认证
4.1 若提交型式认证的车型满足本法规第 5 节的要求,则应授以认证。
4.2 认证号应分配到每个认证车型;其前两位(00 指法规为原始版本)应指出修正本的系列包括发布认证
时最近的主要技术修正本。同一个缔约方不应分配同一序号给安装不同 AEBS 同一车辆类型或其他车
型。
4.3 颁发、拒绝、撤销型式认证的通告应通知适用本法规的缔约方,并满足附录 1 中的形式要求,文件应
不超过 A4(210×297mm),或者折叠成其形状,并满足恰当的比例或电子格式。
4.4 应对每辆满足本法规要求的车辆牢固并明显地粘贴满足附录 2 的认证标志,其由以下内容组成:
4.4.1 字母“E”外接圆,并有区分每个国家授予的认证的号码。
4.4.2 本法规的号码,及字母“R”,破折号和认证号在圆的右侧,满足 4.4.1 的描述。
4.5 若车辆满足一项或多项法规要求,按照本法规授予认证的国家,其按 4.4
.1 描述的符号不需要重复,
法规和附加符号应位于竖列中位于 4.4.1 节描述的符号右侧。
4.6 认证标识应清晰易辨不可消除。
4.7 认证标识应靠近或在车辆数据盘上。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任何安装满足 2.1 节的定义的 AEBS 的车辆应满足 5.1 至 5.6.2 节中的性能要求,并安装满足 ECE
R13 附录 13 中性能要求的防锁止制动功能装置。
5.1.2 AEBS 的效果不应因电磁方面而带来负面影响。此项要求应通过 ECE R10 03 系列修正本的要求进
行验证。
5.1.3 合成电子控制系统的安全方面一致性要求应满足本法规附录 4 的要求。
5.2 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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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系统应向驾驶员提供以下恰当的示警:
5.2.1.1 当 AEBS 监测到 M\N\O 类前进车辆可能在同一线路上与较低速车辆发生碰撞后应发出碰撞警告,
并降低速度至停止或其静止中没有被视作移动。警示应满足 5.5.1 节的要求。
5.2.1.2 当 AEBS 失效使本法规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应有失效警示。警示应满足 5.5.4 节的要求。
5.2.1.2.1 每个 AEBS 的自检不应有可感知的时间间隙,其次当电气检测失效时不应有可感知的警示信
号发光延迟。
5.2.1.3 若车辆安装的 AEBS 可以通过人为进行关闭,应在系统关闭时给出 5.4.2 节中要求的关闭警告。
5.2.2 5.2.1.1 节和以下 5.3.1 至 5.3.3 节条款中提出的警示,应在紧急制动阶段以显著地降低目标车辆速
度为目的而给出。同时应按照本法规 6.4 和 6.5 节的要求进行试验。
5.2.3 除非按 5.4 节要求进行手动关闭,系统应在车辆车速为 15km/h 至最高车速间在所有车辆负载条件
起效。
5.2.4 系统的设计应最小化碰撞示警信号且避免驾驶员意识不到的前向碰撞的自主制动。此项要求通过
6.8 节进行验证。
5.3 驾驶员进行的中断
5.3.1 AEBS 应提供由驾驶员在碰撞示警阶段中进行中断的方式。然而,当车辆制动系统提供触觉示
警,系统应提供驾驶员中断制动示警的方式。
5.3.2 AEBS 应提供驾驶员中断紧急制动阶段的方式。
5.3.3 对于以上的两种情况,这种中断可通过任何主动行为开始(如:降档、操作方向指示控制器),标
识驾驶员已经意识到了此紧急情况。车辆制造商在型式认证时应向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这类主动行
为的清单,并附于试验报告中。
5.4 若车辆安装的 AEBS 有功能关闭方式,应满足以下条件:
5.4.1 AEBS 的功能应在每次点火时自动恢复开启。
5.4.2 AEBS 功能关闭后应由持续的光学信号向驾驶员进行示警。可使用 5.
5.4 中给出的黄色示警信号。
5.5 示警
5.5.1 以上 5.2.1.1 节中涉及的碰撞警告应通过声音、触觉、光学中至少两种模式进行。
警告信号的时间应使驾驶员对碰撞的危险有反应时间并进行情况控制,同时应避免过早及过频的
警报而引起驾驶员的反感。应根据本法规 6.4.2 和 6.5.2 的要求进行试验。
5.5.2 车辆制造商应在进行型式认证时给出碰撞警报信号的描述和频率,并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5.5.3 若将光学方式作为碰撞示警的一部分,光学信号可按 5.5.4 节给出的失效警示信号闪烁。
5.5.4 5.2.1.2 节中的失效示警应为持续的黄色光学示警信号。
5.5.5 每个 AEBS 光学警报信号应在点火开关为“开启”或“开启”和“运行”之间时激活,由制造商
作为指定检查位置(初始系统(开启))。此项要求不适用于在公共空间显示的警示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