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识张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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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
度不宜小于 2m ;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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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
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附近的醒目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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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处所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安全标志、警示卡的前面不得有任何阻隔物,道路边设置时应考虑到不受树
木、建(构)筑物的影响(至少保证在正面观察方向的最远视距处能看到安全标志、警示卡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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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
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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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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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各单位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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