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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 〔甲方在与劳动者 〔乙方订立劳动合
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内容 :
〔一所在工作岗位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
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
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
措施
〔二甲方应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 》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 的要求 ,
做好乙方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 。一旦发生职业病 ,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
应待遇 。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按要求参加上岗前 、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
关的健康损害的 ,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
安排 。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 ,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时 ,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 ,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