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1 份,需核对原件〕;
3、1:500 现状地形图〔原件 2 份,附电子文档〕。
〔二〕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规
划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 1 份〕;
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1 份,限在自有土地权属围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
3、1:500 现状地形图 〔原件 2 份,附电子文档〕;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原件 1 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
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5、相关协议〔原件 1 份,限联建的建设项目〕;
6、开发办批文与相关协议〔原件 1 份,限转让的建设项目〕;
7、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1 份〕。
〔三〕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
办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 1 份〕;
〔2〕1:500 现状地形图〔原件 1 份,火工生产与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 2000 米围现状的 1:2000
地形图 1 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
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容一般包括: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
性;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工程建设适宜性结论;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 1 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或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 1 份〕。
3、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原件 1 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1 份,容包括建设项目根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
类型,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围外的农用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1 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
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4〕标注有项目拟用地围的 1:1 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 份,建设项目跨乡镇的,申请人应分别在建
设项目所涉与各乡镇 1:1 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拟用地围。都市区围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无偿向申请人提
供 1:1 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底图供申请人复印〕。
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市委、市政府、部队副军级以上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和要害部门周边 500 米围的以
下建设项目:①外国政府驻渝机构;②外商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两种情况]〕
〔1〕《涉与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选址〕》〔原件 1 份〕;
〔2〕1:2000 地形图 〔原件 1 份, 能反映建设项目与其周边 500 米现状〕。
三、建设用地预审报预〔国土资源局实施〕
报送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1 份〕;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1 份,容包括建设项目根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
类型,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围外的农用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 份,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1 份,项目跨区的,应提供项目所
涉与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1:500 现状地形图〔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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