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是针对全国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系统性普查的技术规范。此规定旨在规范普查工作流程,确保数据质量和普查的有效性,同时也指导普查表设计和软件开发应用。下面将详细阐述其中的关键知识点。
一、普查的目的
1. 规范普查工作: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以保证普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2. 明确普查对象和技术路线:确定普查的具体对象,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法和内容,以及设定普查的步骤。
3. 指导表单设计和软件应用:确保普查数据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处理。
二、普查对象
1. 工业源: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与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正式注册企业和未正式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
2.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涉及各类运营单位,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3. 普查对象的确定标准:基于属地原则,结合企业的运行状态、新建项目的排污情况以及验收状况进行筛选。
三、普查范围
1. 工业源按规模和污染程度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重点污染源包括产生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以及特定行业(如食品制造业、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的所有单位。
2. 一般污染源则为非重点污染源的其他工业行业单位,进行不同程度的详细或简要调查。
四、普查内容的详细划分
1. 对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工业源,根据其排放特征和量进行区别对待,如对重点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对一般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2. 对于特定的高污染行业,如食品、化工、有色冶金、造纸、非金属矿产、石油炼制等,实施深入的数据收集和分析。
五、时间界限
1. 新建企业、试生产项目和停产、关闭的单位,依据其2007年12月31日前后的状态决定是否纳入普查。
2. 无论是否通过验收,2007年底前投入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需普查。
综上所述,这份技术规定为全国范围内的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提供了一套全面、严谨的普查指南,旨在准确掌握我国工业污染现状,为环保政策制定和环境治理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