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
改增”后对房地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要求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数据根据法
律规定做相应的更新。以下仅作为参 考。
房地产估价中,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和价值类型是四大基本事 项,每一个估价
报告都需要明确以上事项后制定合理的技术路线。而计算 不动产增值税时要将以上四个基
本要素与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要求一一对 应,才能选择正确的计算方法准确估价。按照税
法要求,增值税计算需要 区分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区分一
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区分不动产为取得还 是自
建;区分取得(自建)不动产日期等问题,然后选择税率计算增值税。梳理一下,都与估价
基本事项关联更紧密,则在估价中,明确四大基本事 项后,根据估价对象的特点,确定不
同的估价方法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并体现在价值类型的内涵说明和假设限制条件等必要
说明里。
下面以估价基本事项为轴线进行说明:
一、估价目的
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明确估价目的,只有确定了估价目的,才能明确价值 时点、估价对象
范围和价值类型,才能明确如何计算增值税。
二、价值时点
增值税的规定中有两个时间节点,影响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需要与价值时 点进行比较,然
后选择计税方法。
1
、转让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转让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或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