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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技术操作指导规程
一.一般规定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
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2、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平安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3、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4、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放
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矿制定的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定。
5、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制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制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
下药包纸。
〔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 0.5%的铵梯炸药。
〔3〕井下严禁使用黒火药。
6、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时,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
药和煤矿许用瞬发及毫秒延期雷管。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
过 130 毫秒。在岩巷掘进或延深井筒时,无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
矿许用雷管。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瓦斯的煤、岩层 10m 以上。在接近地质破碎带时,
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应适当加长这个距离。如果工作面中发现瓦斯时,那么严禁使用非煤矿
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延期电雷管第一段用瞬发电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不同
厂家生产和不同型号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7、在发出使用电雷管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
的电雷管。
8、用放炮方法贯穿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 -.可修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