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
长周期运行、减少事故、避免设备损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指联锁保护系统是按装置和设备的工艺过程要求,
使相应的执行机构动作,或自动启动备用系统,或实现安全停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常用生产储运过程中的联锁保护系统;
第四条 生产储运中实现设备的正常开、停、运转的设备联锁保护
系统;
第五条 生产储运过程的联锁信号报警系统、电气、仪表联锁保护
系统等其它种类的联锁保护系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联锁保护系统性质联锁保护系统可分为工艺联锁保护
系统及设备本体安全保护系统。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工程部、储运部指定人员专 (或兼) 管这项工作。
第八条 工程部为联锁保护系统对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对本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定有关制度、规程、办
法、指令等规定。
(二)负责组织对联锁保护系统完好及投用情况和管理工作进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