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
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 遵守医院建筑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规范建设。建筑要满足县级医院的功能及
业务需求。 县级医院建设要根据建设标准精神、 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筑规模, 实行统
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县级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
美观的原则。
建筑以改扩建为主, 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严格控制床位规模, 原则上现有编制床位数不
再增加。
第十一条 县级医院的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
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60m
2
/床。
第十二条 县级医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 1000 元控制(不含土地和各种收费) ,
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 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 500 元控制。
第十三条 县级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 2 规定。各
类用房设置可参照表 3 规定。在使用时,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
际需要适当调整。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 30m
2
配
置。
第十七条 县级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主要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便于以后因功能
需要而进行改造。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
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十八条 县级医院建设除应符合国家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要求外,
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十九条 县级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 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
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二十条 门、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
定:
一、诊查室 2.60m,病房 2.80m。
二、医技科室 2.80m,或根据特殊设备的要求而定。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
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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