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 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 七)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用途
小企业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商品销售、项
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周转和小型固定资产的购
建等,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第六条 贷款期限
小企业贷款期限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
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超过 5 年,
小企业法人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 10 年。
第七条 小企业向我行首次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 营业执照 ( 正副本及复印件 ) 和年检证明、法人代码
证书 ( 正副本 ) 、税务登记证 ( 国、地税 ) 、公司章程、验资报
告( 复印件 ) 、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
(二 )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及
其他必要的信息。
( 三) 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或
能够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的基本信息资料,成立
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基本信
息资料。
( 四) 借款人无真实财务报表的,须提供能够反映企业真
实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进货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交货单、汇款凭证、纳税单
据等。
( 五) 借款人现有债务及对外担保情况。
( 六) 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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